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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92号
2014-02-23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3-06685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3—0043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3〕192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3 18:11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 2003 〕 192 号 嵊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工龄可否连续计算的请示报告》(嵊人劳社〔 2003 〕 8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发( 1997 ) 26 号、省政府浙政发〔 1993 〕 227 号等文件规定,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目前,国家没有政策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职工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 〇〇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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