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3-06685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3—0043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3〕192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18:11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 2003 〕 192 号 嵊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工龄可否连续计算的请示报告》(嵊人劳社〔 2003 〕 8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发( 1997 ) 26 号、省政府浙政发〔 1993 〕 227 号等文件规定,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目前,国家没有政策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职工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 〇〇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